律师解析:1.在设定有地上固定附着物之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过程中,应由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机构承担相关职责; 2.对于将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的情况,则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当采用森林资源抵押的方式时,其抵押权行使的法定机构应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4.若选择航空器、船舶和车辆进行抵押,则应向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进行申请; 5.对于企业设备及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其抵押权的行使应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